追加:第 19 节第 20 到 22 条(双倍工资、不交社保、离职违约金)

2026-10-14。三条都追加在节末,没有插中间。本节因此到 22 条,按规则在引言后补了节首导览,22 条每条出现一次。

查重

  • 第 12 节第 16 条(用人第一个月内签书面合同)从老板一侧讲双倍工资和社保登记,劳动者一侧怎么要、时效怎么算没有写。按「同一件事两侧口径」处理,第 20 条指过去,反向指路请主任务补。
  • 第 11 节第 12 条(竞业协议)只讲竞业限制。第 22 条讲「哪些名目能约定违约金」,竞业那部分指过去,不重复。
  • 第 8 节第 19 条(维权有期限)讲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则。第 20 条只写双倍工资时效的特殊争议。
  • 本节第 7 条(别签主动辞职)只一句提到「不缴社保这类过错除外」,没有展开补缴和解除的写法,第 21 条展开。第 13 条(没交工伤保险)只管工伤待遇。

法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5/content.html(2012 年修正只改了劳务派遣几条,下列条文与 2007 年文本一致)

  •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第一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不含第三十七条。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1107604.htm

  •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第二款列了五种劳动者要付违约金的情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欺诈胁迫订立或变更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2018 修正)

来源: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16.htm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注意主体是征收机构,不是经办机构,正文按征收机构写。)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42.htm

  • 第十一条第七项:监察事项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第十七条:「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

  • 第一条第五项:属于劳动争议的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该解释没有一条直接写「要求补缴不受理」。正文「单纯要求补缴不算劳动争议」只引北京口径,没有说成全国规则。

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91.html(含发布会报道和全文)

  •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 第七条:请求二倍工资的,法院依法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没有全国口径

  • 最高法 2023-12-12 公布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0002.html
  • 2025 年正式文本共二十一条,没有这一条(逐条核过第一到二十一条)。所以正文写「征求意见稿写过、正式解释没有保留」,不写成现行规则。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2024-04-30 印发)第 41 问:「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部分的仲裁时效,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一年按日计算,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除外。」同问第(1)项:「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来源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fygfxwj/202405/t20240530_3699652.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 搜索结果里有律所和自媒体汇总的上海、广东口径(上海按月分别计算、广东往前倒推一年),没取到这两地法院的官方原文,按引用规则不收,正文只写「各地算法不完全一样」。
  • 第 42 问:补签合同「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解答里用到的另外几问(同一来源)

  • 第 1 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 第 71 问:「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只列两种,没提基数不足。正文据此写「基数交少了没有全国统一说法」,没有写成「各地相反」,因为没取到别地相反的官方原文。
  • 第 72 问: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社保、后又以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 第 82 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过程成本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康市人社局转载 https://rsj.ankang.gov.cn/Content-2150407.html)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仲裁时效一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6-12/29/content_483682.htm)第十三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六条所列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起沿用全书口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本节第 17 条和第 7 节已引)。

证据等级与收益量级

  • 第 20 条:A。数字全是法条原文。收益大:最多 11 个月的额外工资,按金钱口径落在万元级。
  • 第 21 条:A。补缴、滞纳金、解除加经济补偿都有法条和司法解释原文;少交基数那一段是不确定的,写在备注里。收益大:经济补偿按年限算,干几年就是万元级,另有补缴的社保。
  • 第 22 条:A。收益中凭判断:违约金数额由各家合同自己写,没有统一数或统计;常见的几千到一两万元,按「数百到数千 中、万元级 大」的阈值取中。正文里「培训费 3 万元、服务期 3 年、干满 2 年最多要 1 万元」是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算的例子,已在正文标「比如」。

需要主任务在别的节补的反向指路

  • 第 12 节第 16 条(用人第一个月内签书面合同)备注末尾加:「劳动者一侧怎么要双倍工资、时效怎么算,见第 19 节第 20 条(双倍工资)。员工辞职要经济补偿的写法,见第 19 节第 21 条(不交或少交社保)。」
  • 第 11 节第 12 条(竞业协议)备注末尾加:「除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服务期以外,公司不得约定由你付违约金,见第 19 节第 22 条(离职被要违约金)。」
  • 第 8 节第 19 条(维权有期限)备注里「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走劳动仲裁那一套」之后可加:「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各地算法不一,见第 19 节第 20 条(双倍工资)。」
  • 第 7 节第 18 条(社保断缴)可选加:「单位该交没交的,怎么让它补、能不能据此辞职拿补偿,见第 19 节第 21 条(不交或少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