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 15 节第 17、18 条,物业不能停水停电催物业费;新房收房验房、保修期内找开发商修

2026-10-14。主任务给了三个候选,结果:写两条(第 17、18 条),户口迁出那条没写。两条都追加在节末,节首引言补了一句「最后两条讲住进去以后」。本节 18 条,不到 20 条,不加导览。

查重:grep 全部 book/ 的「物业费」「停水」「停电」「保修期」「质量保证书」「户口迁出」。第 5 节第 3 条只讲公积金能提出来交物业费,第 5 节讲延保的那条是家电,第 15 节第 2 条是房东断水断电逼租客搬走。都不是同一件事,所以没有并入。第 17 条备注指向第 2 条(断水断电、换锁)。

1.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

  • URL: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最高检转载全文,curl 直取,UTF-8)
  •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 17 条备注里「欠的是水电燃气费本身,情况不同」。

2. 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第三次修订)

  • 现行文本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搜索 API 返回 bbbs ff8080816f3cbb3c016f40daebf30779,gbrq 2018-03-19,sxx=3(有效)。docx 下载解出全文,题注写明「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引用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6f3cbb3c016f40daebf30779。
  • 核对过:2016、2018 两次修改都删了条文(2016 删原第三十三、六十一条,2018 删第五十九条),数据库文本已经重排条号,下面的条号按数据库文本。查了 2019 到 2026 年间的十一份「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没有再改物业管理条例。
  •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2020 修正)

  • URL: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21.html(法释〔2020〕17 号发布页,后半附修正后全文)
  • 决定第十四项:「3.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5.将第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正后全文里这一条是第二条。
  • 没找到最高法关于物业停水停电的典型案例,没写。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 UR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70143.htm(第 12 条已在用的同一页)
  •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1998 年《规定》(建房〔1998〕102 号)政策库检索不到原文,它的最低保修期限没写进条目,备注里说明了。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修订)第四十条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bbbs ff8080816f3cbb3c016f410b40e11333,gbrq 2019-04-23,sxx=3。docx 解出原文:
  •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 UR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677.htm
  • 第七条与条例第四十条的期限相同,把装修工程单列一项「(五)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 现行有效性:没有在 flk 上核到(部门规章),2001 年公报文本。

7.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020 修正)第九、十条

  • URL: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21.html。2020 修正删了原第七、八、九、十四条,原第十二、十三条前移为第九、十条。修正后全文:
  •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8. 推算和作者经验

  • 「开发商给你的保修期不能短于剩下的那段」:由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不低于施工单位保修书的存续期)加条例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期限从竣工验收算)推出。
  • 收房当天逐间检查、写进交房记录、拍照;出问题先书面通知开发商:作者经验,条目里已注明。
  • 两条的收益量级都凭判断定为中,理由写在各自备注里。

9. 没写:二手房合同写明卖家户口迁出期限和违约金

  • 任务要求:法院不受理迁户口诉讼的说法,要有最高法或高院的原文,找不到就不写。
  • 找到的:北京市司法局 12348 平台转载的北京法院网问答(https://www.bj148.org/fw/xzwd/202007/t20200710_1577413.html,2020-07-10,来源标「北京法院网」,没署作者)。原文:「办理户籍迁移行为并不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种类型的纠纷。」「买房者可以起诉,通过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它只是问答,不是高院的文件,而且依据写的是已经废止的合同法。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 号)全文没有「户口」「户籍」,只在第三方站点上有转载。
  • 江苏高院 2024 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里有「周某、蒋某诉某市公安局强制迁出户口案」(泰州),支持公安机关在房屋过户后,依买受人申请把原房主户口迁出。但能找到的只有律所网站转载和扬子晚报的报道,原文在微信公众号上,jsfy.gov.cn 上没找到。按引用规则不能用。
  • 上海高院 2003、2005 年的二手房问答,只在律所文章里被转述,没找到原文。
  • 结论:没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