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 9 节第 29 条,考公、考研、考驾照和考职业资格时不替考、不买卖答案
2026-10-14。查重:全书 grep「替考」「代考」「作弊」「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只有第 11 节第 2 条(游戏外挂绕过反作弊)、第 11 节破解补丁条和第 23 节第 22 条(别找中介代评职称)沾边。代评职称是材料造假和评审环节,不是考场作弊,不算重复,两边互相指路即可。节首导览新开一块「考试」,短名「不找人替考、不买卖答案」。
四问:① 考公、考研、考驾照、考证的人很多,会碰上;② 不少人以为替考、买答案只是违纪、最多成绩作废,不知道替考本人和找枪手的考生都入罪;③ 动作是新的;④ 有刑法原文、司法解释原文和最高法典型案例。
证据等级 A:法条和司法解释给出具体刑档和门槛,最高法案例给出判决结果。收益量级大:口径自由,避免刑责。
1.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 URL: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5_364562.shtml(最高检转载,2026-10-14 取到)
-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法释〔2019〕13 号
- URL: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09/t20190903_430901.shtml;「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 第一条:「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 第二条「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 第六条:「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 第七条第二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第十条: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作弊,「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 驾照考试不在第一条的列举里,归第(四)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下面最高法 2024 年典型案例的原话为准。
3.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6-05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 URL: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4401.html
- 统计:「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
- 案例四(驾考)典型意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基本案情:「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采取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判决:「以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审理法院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条目里只写「一家驾校的老板」,没写驾校所在地,因为原文没写。
- 案例五(公务员替考):「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条目里把它写作「官方案例一」。
- 案例三(二建泄题):「部分考生又将试题、答案层层出售、提供给他人,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条目只在备注说明「买来的答案转给同学就成了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没有写这些考生具体判了多少,原文只写其他 24 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没有区分哪些是考生。
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修改)
- URL: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69156.htm
- 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5.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 30 号,2016-10-01 施行)
- URL: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08205.htm
- 第八条:「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第十五条:「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 现行有效性:没查到 2016 年以后的修订,待核实。
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72 号修改后重新公布,2025-01-01 施行)
- URL: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66/202502/content_7004031.html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没写的
- 「单纯自己作弊不是犯罪」没写成绝对说法,只写「法条没有列为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四种行为是组织、帮助组织、出售提供答案、替考,个人自己作弊不在其中。
- 判了刑之后对考公、执业资格的影响没写,没去逐个查各职业法的条文。